主要!跨境进口留意!进境物品分类表及计税价
- 分类:木材信息
- 作者:龙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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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25-02-12 08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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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
(二)将第三点中的“搭客免税照顾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”点窜为“搭客免税照顾进境电子烟的总值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”。
11月29日,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24年第176,即关于点窜和废止进境物品办理相关文件的通知布告,内容如下?。
将第二点“小我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域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平易近币;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度和地域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平易近币。小我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域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平易近币;寄往其他国度和地域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平易近币”。
四、废止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10年第54号(关于进境搭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尺度相关事宜的通知布告)和《关于调整海关对搭客照顾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》(〔88〕署行字第980号)。
(二)将第三点中的“(二)居平易近搭客正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跨越人平易近币5000元(含5000元,下同)的自用物品”点窜为“(二)居平易近搭客正在境外获取的,自港、澳地域照顾进境总值跨越人平易近币12000元(含12000元,下同)的自用物品;自其他国度和地域照顾进境总值跨越5000元的自用物品”,同步点窜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出境搭客行李物品申报单》(见附件)。
按照《进境物品关税、、消费税征收法子》(税委会通知布告2024年第11号发布)相关,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10年第43号(关于调整进出境小我邮递物品办理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布告)等5部文件进行点窜或废止,具体内容如下!
二、对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7年第72号(关于正在全国各对外港口实行新的进出境搭客申报轨制的通知布告)做如下点窜!
(一)删除第二点“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进境物品归类表》和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进境物品完税价钱表》添加电子烟相关内容,具体调整环境详见附件1和附件2”,并删除该通知布告附件1和附件2。
(四)将第四点中的“(二)居平易近搭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跨越5000元的机、摄像机、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”点窜为“(二)居平易近搭客拟复带进境的自用物品”,同步点窜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出境搭客行李物品申报单》。
(三)将第三点中的“(四)酒精饮料跨越1500毫升(酒精含量12度以上),或喷鼻烟跨越400支,或烟丝跨越500克”点窜为“(四)酒精饮料跨越1500毫升(酒精含量12度以上),或喷鼻烟(含加热卷烟)跨越400支,或雪茄跨越20支,或烟丝跨越500克;电子烟烟具跨越2个,或烟液容量跨越12毫升。自港、澳地域进境的,酒精饮料跨越750毫升(酒精含量12度以上),或喷鼻烟(含加热卷烟)跨越200支,或雪茄跨越10支,或烟丝跨越250克;电子烟烟具跨越1个,或电子烟烟弹(液态雾化物)或烟弹取烟具组合发卖的产物(包罗一次性电子烟等)跨越3个,或烟液容量跨越6毫升”,同步点窜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出境搭客行李物品申报单》。
主要!跨境进口留意!进境物品分类表及计税价
【概要描述】
(二)将第三点中的“搭客免税照顾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”点窜为“搭客免税照顾进境电子烟的总值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”。
11月29日,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24年第176,即关于点窜和废止进境物品办理相关文件的通知布告,内容如下?。
将第二点“小我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域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平易近币;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度和地域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平易近币。小我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域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平易近币;寄往其他国度和地域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平易近币”。
四、废止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10年第54号(关于进境搭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尺度相关事宜的通知布告)和《关于调整海关对搭客照顾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》(〔88〕署行字第980号)。
(二)将第三点中的“(二)居平易近搭客正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跨越人平易近币5000元(含5000元,下同)的自用物品”点窜为“(二)居平易近搭客正在境外获取的,自港、澳地域照顾进境总值跨越人平易近币12000元(含12000元,下同)的自用物品;自其他国度和地域照顾进境总值跨越5000元的自用物品”,同步点窜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出境搭客行李物品申报单》(见附件)。
按照《进境物品关税、、消费税征收法子》(税委会通知布告2024年第11号发布)相关,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10年第43号(关于调整进出境小我邮递物品办理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布告)等5部文件进行点窜或废止,具体内容如下!
二、对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7年第72号(关于正在全国各对外港口实行新的进出境搭客申报轨制的通知布告)做如下点窜!
(一)删除第二点“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进境物品归类表》和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进境物品完税价钱表》添加电子烟相关内容,具体调整环境详见附件1和附件2”,并删除该通知布告附件1和附件2。
(四)将第四点中的“(二)居平易近搭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跨越5000元的机、摄像机、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”点窜为“(二)居平易近搭客拟复带进境的自用物品”,同步点窜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出境搭客行李物品申报单》。
(三)将第三点中的“(四)酒精饮料跨越1500毫升(酒精含量12度以上),或喷鼻烟跨越400支,或烟丝跨越500克”点窜为“(四)酒精饮料跨越1500毫升(酒精含量12度以上),或喷鼻烟(含加热卷烟)跨越400支,或雪茄跨越20支,或烟丝跨越500克;电子烟烟具跨越2个,或烟液容量跨越12毫升。自港、澳地域进境的,酒精饮料跨越750毫升(酒精含量12度以上),或喷鼻烟(含加热卷烟)跨越200支,或雪茄跨越10支,或烟丝跨越250克;电子烟烟具跨越1个,或电子烟烟弹(液态雾化物)或烟弹取烟具组合发卖的产物(包罗一次性电子烟等)跨越3个,或烟液容量跨越6毫升”,同步点窜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出境搭客行李物品申报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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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29日,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24年第176,即关于点窜和废止进境物品办理相关文件的通知布告,内容如下?。
将第二点“小我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域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平易近币;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度和地域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平易近币。小我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域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平易近币;寄往其他国度和地域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平易近币”。
四、废止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10年第54号(关于进境搭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尺度相关事宜的通知布告)和《关于调整海关对搭客照顾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》(〔88〕署行字第980号)。
(二)将第三点中的“(二)居平易近搭客正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跨越人平易近币5000元(含5000元,下同)的自用物品”点窜为“(二)居平易近搭客正在境外获取的,自港、澳地域照顾进境总值跨越人平易近币12000元(含12000元,下同)的自用物品;自其他国度和地域照顾进境总值跨越5000元的自用物品”,同步点窜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出境搭客行李物品申报单》(见附件)。
按照《进境物品关税、、消费税征收法子》(税委会通知布告2024年第11号发布)相关,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10年第43号(关于调整进出境小我邮递物品办理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布告)等5部文件进行点窜或废止,具体内容如下!
二、对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7年第72号(关于正在全国各对外港口实行新的进出境搭客申报轨制的通知布告)做如下点窜!
(一)删除第二点“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进境物品归类表》和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进境物品完税价钱表》添加电子烟相关内容,具体调整环境详见附件1和附件2”,并删除该通知布告附件1和附件2。
(四)将第四点中的“(二)居平易近搭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跨越5000元的机、摄像机、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”点窜为“(二)居平易近搭客拟复带进境的自用物品”,同步点窜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出境搭客行李物品申报单》。
(三)将第三点中的“(四)酒精饮料跨越1500毫升(酒精含量12度以上),或喷鼻烟跨越400支,或烟丝跨越500克”点窜为“(四)酒精饮料跨越1500毫升(酒精含量12度以上),或喷鼻烟(含加热卷烟)跨越400支,或雪茄跨越20支,或烟丝跨越500克;电子烟烟具跨越2个,或烟液容量跨越12毫升。自港、澳地域进境的,酒精饮料跨越750毫升(酒精含量12度以上),或喷鼻烟(含加热卷烟)跨越200支,或雪茄跨越10支,或烟丝跨越250克;电子烟烟具跨越1个,或电子烟烟弹(液态雾化物)或烟弹取烟具组合发卖的产物(包罗一次性电子烟等)跨越3个,或烟液容量跨越6毫升”,同步点窜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出境搭客行李物品申报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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